滬交研〔2017〕102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教學管理是研究生培養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課程教學是研究生掌握堅實基礎理論和系統專業知識的重要途徑。規範和加強研究生教學管理☑️,建立和維護良好的課程教學秩序,是提高培養質量的重要保證👩🏻⚖️。
第二條 我校研究生教學工作實行校👨🏻✈️、院兩級管理🦐,研究生院培養辦公室(以下簡稱培養辦)作為全校研究生教學的管理機構,負責全校研究生課程教學的宏觀管理及全校研究生公共課程教學的協調和管理,並組織研究生課程建設和各類研究生課程教學的評估、檢查工作。各學院(系)作為研究生課程教學的具體實施單位,負責本單位的研究生教學與管理工作👨👩👦。研究生公共課開課院系負責公共課教學的具體實施。
第二章 課程體系的設置與修訂
第三條 招生單位以一級學科為基礎設置課程體系。
(一)課程體系設置的原則
把培養目標和學位要求作為課程體系設置的根本依據,完整貫徹本學科研究生培養目標和學位要求,重視課程體系的系統設計和整體優化👩⚖️。堅持以能力培養為核心、以創新能力培養為重點,拓寬知識基礎🚰,培育科學與人文素養,加強不同培養階段課程體系的整合🏞、銜接,避免因人設課。科學設計課程分類,根據需要按一級學科設置課程和設置跨學科課程,增加研究方法類、研討類和實踐類等課程。
(二)課程體系的內容
研究生課程體系主要由公共基礎課✋🏿、專業基礎課🚯、專業前沿課和選修課等4個模塊構成🤟🏼,包含各模塊課程設置、課程教學大綱等內容。
學生的培養計劃由導師(組)根據培養方案製定🧗♀️🙋🏿♂️。
(三)課程體系製定流程與時間節點
各學科的課程體系由所在一級學科負責製定🐏,由學院(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與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討論通過,經學科負責人、學院(系)分管領導審核並簽字、蓋章後,交研究生院培養辦備案。
各學科的課程體系在每年春季製定完畢🚶🏻♀️➡️,在4月份前提交研究生院,並上載到信息系統,以備排課與選課。
第四條 課程體系中的新開課程由課程責任教師負責在研究生院信息系統中填寫《Vsport体育平台研究生課程開課申請表》🤜🫒,填寫完備並提交後打印,經學科負責人🧀🫘、學院(系)分管領導審核並簽字、蓋章後0️⃣🧔,交研究生院培養辦備案👁。
第三章 任課教師
第五條 研究生課程的任課教師一般應由教授、副教授↩️♿️、具有博士學位的講師及其他相當職稱的人員擔任,個別課程經學院(系)同意也可由具有4年以上教學經驗的非博士學位講師擔任。聘請校外人員擔任研究生課程的主講教師🔤,必須至少在開課前3個月由相關學科提出書面報告🦕,經學院(系)審核批準後,並報研究生院培養辦備案後方可履行聘任手續。
第六條 任課教師需於每學期開學前在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統中更新提交當前學期開課課程的教學大綱,並按教學計劃😁、教學大綱進行教學。為保證教學計劃嚴肅性👇🏼,凡列入課程安排表的課程必須按時開課,任課教師不能隨意停開課程或更改開課時間和地點👨🏿。任課老師確因特殊原因而調整課程的,須在被調整課程正常上課時間的前一周提交已簽署院系意見的紙質調課申請表(研究生院主頁可以下載)至研究生院培養辦👨🏻🦼➡️,經審核通過後方可調課。同時,需及時通知選課研究生,並妥善安排好課程教學。
第七條 任課教師應配合教學管理部門做好開課選課、課堂考勤、考試安排、成績錄入👐🏼🤵♂️、教學評估以及課程考核原始資料交存等管理工作🫴🏼。因任課教師責任造成教學秩序混亂🐃、教學質量低下等情況,研究生院培養辦將按照相關規定遞交學校處理。
第四章 課程安排
第八條 研究生院培養辦和各學院(系)研究生教務辦分別承擔研究生公共基礎課和專業課(專業基礎課🦔、專業前沿課🦂、選修課)的排課工作🧑🏽⚖️。學校每學年集中3次安排研究生課程,分別在每學期結束前👨👩👦👦,安排下一學期的研究生課程。為了使夏季學期課程教學更有效,將引進海外優質師資開設夏季學期課程🆚,以提升研究生教育的國際影響,各培養單位必須在每年11月底前確定下一年度夏季學期的課程教學計劃。
第九條 研究生院培養辦和各學院(系)根據各學科研究生培養方案的要求開設課程🤟🏻🥖,課程安排要求確定上課時間🥀、周次、周數👩🏿🍳、地點、容量、任課教師、授課語言、教學大綱、教材等要素✴️。課程安排應輸入“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統”🎞,並於學期結束前2周內在研究生院主頁上公布下一個春(秋)季學期的課程安排,夏季學期的課程安排需在每年5月前在研究生院主頁上公布。
第十條 課程表一經排定🚣♀️,原則上不能更改,並嚴格執行,以保證課程教學秩序的穩定🧏🏿。除不可抗因素無法按教學安排授課以外,授課教師的一切公務或個人行為應以教學為重🔆。授課教師不按教學安排💑,擅自停課或調課的,一經舉報或抽查屬實,按照教學事故處理。對於特殊情況確需進行教學安排調整的🐖,必須在教學安排調整前至少一周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請,得到批復同意後方可調整。
第五章 課程考核
第十一條 所有研究生課程都必須進行考核。研究生課程的考核🐸🥸,可采取課堂開卷、課堂閉卷👐🏻、課程論文、筆試加口試等多種形式;課程成績可根據平時聽課、完成作業、課堂討論、調研報告、社會實踐等情況綜合評定。上述未列入的考核方式,成績評定請參照執行。
第十二條 研究生的公共基礎課,以及部分專業基礎課的命題工作,應實行教考分離的管理辦法,成立專門的命題小組🫶🏽,或逐步建立該課程的試題庫🩷🦸🏼♂️。所有任課教師和命題人員都應該嚴格遵守試題保密的有關規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試題🧜🏻。試題應有適當難度和份量,研究生的課堂考試時間一般為120分鐘🌗,不得任意延長或縮短考試時間。
第十三條 研究生院培養辦負責安排全校研究生公共基礎課的考試並組織實施,各專業課程的考試由各學院(系)負責安排。考試安排一律於考前在研究生院網站上公布,公布後不得任意變動🤘🏿;確需調整的,要及時做好通知工作。考試時🌀🧑🏼🍼,每個考場至少要有2名監考人員,監考教師應嚴格遵守學校有關課程考試的各項規定🧑🏼🎄。研究生院培養辦與各學院(系)組織巡考🧏🏻,一旦發現違紀行為,將根據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六章 課程重修(重考)
第十四條 碩士研究生培養計劃中考核不及格的課程,可以申請重修(重考),但不得替換或取消🫀;對於平均績點(GPA)沒有達到2.70標準的,可在所修計入GPA課程中選擇成績低於B-(不包含B-)的課程進行重修(經任課教師同意可以免修重考);博士生培養計劃中考核不及格的課程🙅🏿,允許重修(重考),但不得替換或取消🐄。每門課程的重修(重考)最多不超過2次🚫🧎🏻➡️。
重修(重考)由研究生本人在每學期開學2周內在“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統”中提交申請,經研究生院審核通過後加入到教學班中即可進行重修(重考)。
第十五條 原課程成績為不及格的🥥,重修(重考)後的成績達到B-或B-以上均按照B-記載🧑🏿🚀,重修(重考)成績為B-及以下按照實際成績記載;原成績為及格的,但GPA沒有達到2.70標準的🐰,課程進行重修(重考)後的成績按照實際成績記載🗞。
課程重修(重考)後的成績低於原先成績的📕,按低的記錄和計算🫏。原先無成績或缺考的課程,進行重修(重考)後按實際記。重修(重考)成績記載在重考欄內💆🏽♂️。研究生課程的重修(重考)與下一級研究生課程上課和考試同時進行♚。
第七章 成績管理
第十六條 研究生課程考核成績采用A+至F的十一級等級製或者“通過/不通過”,具體分數等級和相應績點列表如下(適用於2016年秋季及以後入學的研究生):
百分製 |
等級製 |
績點 |
說明 |
[95, 100] |
A+ |
4.0 |
優秀:對所學課程理解深入,課程知識基礎廣泛💩、紮實,綜合評價優秀。獲得A+比例原則上不高於5%。 |
[90, 95) |
A |
4.0 |
|
[85, 90) |
A- |
3.7 |
|
[82, 85) |
B+ |
3.3 |
良好:對所學課程有較好的理解,能較好解決課程中涉及的問題⭕️,綜合評價良好👨🏿🦱。 |
[78, 82) |
B |
3.0 |
|
[75, 78) |
B- |
2.7 |
|
[71, 75) |
C+ |
2.3 |
一般0️⃣:對所學課程有一定的理解👨🏿💼,能基本解決課程中涉及的問題👍🏽,綜合評價一般🪢。 |
[67, 71) |
C |
2.0 |
|
[63, 67) |
C- |
1.7 |
|
[60, 63) |
D |
1.0 |
及格:對所學課程的理解達到最低要求,能處理一些相對簡單的問題🏃🏻♀️➡️,但有明顯缺陷👩👧👧。 |
[0,60) |
F |
0 |
不及格(Fail) |
|
P |
N/A |
通過(Pass) |
|
F |
N/A |
不通過(Fail) |
碩士研究生和直博生所修課程的GPA基於GPA統計源課程計算🖐🏽,計算公式為⚉:
第十七條 對於未辦理選課手續的研究生,任課教師不得允許其參加考試✮,不得為其記載成績,研究生院也不承認其成績和學分🗯⏯。
第十八條 學生無故曠課的時數達到或超過課程總學時三分之一的🏅,不得參加該課程考試或考核,該課程必須重修🫕😫。
第十九條 任課教師和閱卷教師應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評判研究生的課程成績,保證研究生課程成績的含金量,特別是對研究生的公共基礎課和較多人數修讀的專業課,應保持成績的正態分布。研究生課程總成績的評定,既可以最後的考試成績為依據,也可以綜合平時成績(包括測驗👫🏻、作業✊🏽、報告、實驗和實踐等)和期末考試成績加以評定。
第二十條 公共基礎課程由任課教師在考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將成績錄入“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統”,打印教學班成績單並確認簽名後交所在學院(系)研究生教務辦審核🍫,加蓋所在學院(系)公章後上報研究生院培養辦,由研究生院培養辦備案存檔。專業課程(包括專業基礎課、專業前沿課和選修課)成績如果僅由平時成績與筆試成績組成🦹🏻,任課教師在考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需將成績錄入“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統”,打印成績單並確認簽名後交所在學院(系)研究生教務辦備案存檔;如果專業課的成績不僅由平時成績與筆試成績組成,還由小論文🧛🏽♟、大作業🕛、面試成績等組成,則任課教師在考試結束後30個工作日內需將成績錄入《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統》,打印成績單並確認簽名後交所在學院(系)研究生教務辦備案存檔🍱。跨學院(系)選修的課程成績由開課學院(系)負責上網公布。
第二十一條 研究生課程考試的原始資料,如試題🚱、試卷(包括口試記錄📆、考核論文等)均由該課程教學所在單位研究生教務辦負責保存⬛️🤲🏻,保存期限為五年😽👂🏽。
第二十二條 研究生個人可登陸“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統”查詢課程成績。如果對課程成績有疑義👨🏻🦽,可向所在院系教務辦提交查詢成績申請(申請截止時間為每學期開學前4周內)🙆🏼♂️,研究生所在院系教務辦審核同意後報至研究生院培養辦審核後轉交開課院系🦕。開課院系應於5個工作日內給予反饋,研究生院培養辦收到反饋後應於3個工作日內反饋研究生本人。查詢成績的範圍限於考卷評閱、登分、記分差錯🧑🏿✈️,評分尺度掌握的松緊程度不屬於復查範圍。學生本人不得查閱原始試卷。
學院研究生教務辦負責提供研究生因就業、考試等原因需要的個人成績單,加蓋本學院的成績校核章和學院公章後有效🦹🏼;已畢業研究生的成績證明由學校檔案館提供🧬,加蓋檔案館成績專用章後有效。研究生的出國成績單(含學歷學位證書)由研究生院研究生教育服務中心負責審核、製作,加蓋研究生成績專用章(含學歷學位專用章)後有效。研究生的各類成績證明應如實反映在學期間的學習狀況,不得任意改動。
第八章 教學檢查與教學評估
第二十三條 研究生課程教學的日常評估和檢查由各學院(系)協同研究生院組織實施🧜🏿♂️。研究生院重點檢查研究生公共基礎課的課程考勤⏏️、上課紀律和教學運行情況; 院(系)分管領導和研究生教務員應不定期檢查本單位研究生課程的課程考勤⏪、上課紀律和教學運行情況,不定期組織研究生課程聽課和教學經驗交流,掌握本學院研究生課程進展情況👨🏼⚕️。
第二十四條 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是我校負責研究生課程教學檢查💀🕴🏻、評估的重要組織,委員會不定期檢查各學院(系)研究生課程的教學質量和教學管理水平。各學院應積極配合委員會的工作🦿,對委員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要認真聽取,積極改進🚣。
第二十五條 研究生教學督導是我校開展研究生教學監督的重要保障🙆🏽♂️,由校、院兩級組成🗯,主要負責研究生教學水平與管理的調查研究、質量評估以及咨詢參謀🈹。研究生教學督導通過深入教學第一線的聽課、訪談等形式🤶🏼,對全校研究生教學工作進行隨機性檢查。
第二十六條 研究生院在各學院自我評估和檢查的基礎上,組織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研究生教學督導及有關專家定期開展研究生課程教學的抽查🏇🏽、聽課和不同類型的課程評估,組織研究生公共基礎課🏃🏻♀️➡️、專業基礎課的網上評教工作📽。抽查、聽課、評估👊🏼、評教的結果應反饋給有關學院(系)及任課教師以改進課程教學工作👨👨👧👧。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關規定與此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