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交教〔2019〕28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學校考試工作程序,嚴肅考風考紀,維護正常的考場秩序🗜,參照教育部《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校全體在讀學生(以下簡稱考生)。醫學院9️⃣、繼續教育學院可以根據本學院的特殊情況♙,參照本規定製訂本學院的具體規則,並報教務處🎊、研究生院、學生處和學校法律事務室備案審查後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各類考試🤹🏻,包括國家、地方政府及其授權機構組織的考試😞。
第四條 對違反考試紀律的考生,按照《Vsport体育平台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章 考試紀律要求
第五條 考生參加考試時🦹🏻,須持帶有本人清晰頭像的校園卡或身份證原件等有效身份證件(國家級考試須持準考證上要求的有效身份證件)👗,並放置在課桌指定位置,無證件者不得參加考試。
第六條 考生應提前10分鐘進入考場,考試開始後15分鐘仍未進入考場,或考試進行中擅自離開考場者👰🏽,視為自動放棄該課程考試🧑🦽➡️。
第七條 考生必須服從監考人員根據考場情況提出的考試紀律等要求,按照監考人員指定的座位就坐;不聽從監考人員安排者,將不發放試卷。
第八條 考生在考試過程中禁止使用具有存儲、編程🔨🚚、查詢、通訊等功能的電子設備,攜帶者應在開考前關閉電子設備電源,交由監考人員保管或放置在指定位置。不得使用自帶的稿紙。課桌上僅可放置文具和有效身份證件。
第九條 在開考前,考生應主動檢查課桌、抽屜及考位周圍🤸🏿♀️👵🏼,若發現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開卷考試時本人攜帶的任課教師允許使用的紙質參考資料除外)或字跡🤏🏽,應及時向監考人員報告👌🏿。
第十條 參加閉卷考試的考生,在課桌、抽屜及考位周圍不得放置任何教材或參考資料🧒🏼。
第十一條 參加開卷考試的考生,不得使用電腦及同類電子設備,僅可使用課程教師允許的紙質參考資料🤞🏿,且不得相互借閱🛎。
第十二條 考生應保持考場肅靜👩🚒🎦,除出現試卷分發錯誤或字跡模糊等問題時🪔,考生可舉手詢問並由主考或監考人員解答處理外,不得問及與試題內容有關的問題。
第十三條 考生答題一般須用藍/黑鋼筆或圓珠筆書寫⛽️🚶♀️;除非有特殊要求🐆,用紅筆🅿️、鉛筆答題的試卷無效。
第十四條 考生在拿到試卷後,須將本人的姓名和學號等信息正確填寫在試卷指定位置處,並在規定時間內獨立答卷,開考30分鐘後方可交卷並離開考場。
第十五條 考生在考試過程中如有特殊情況須暫離考場(如去洗手間)時🖱,須經監考人員同意後💭🐰,由一名監考人員陪同💹,並將考生信息和離開🎩、返回考場時間等情況記錄在《Vsport体育平台考場情況登記表》中🐂。
第十六條 在考試結束鈴響前🥒,考生完成考試時,應將試卷交給監考人員,隨後立即離開考場。
第十七條 在考試結束鈴響時,考生應立即停止答卷🖐🏻,並留在座位上等候5️⃣,由監考人員統一收卷。經監考人員催促仍不交卷者🦃,監考人員可聲明不再收卷,則該生該課程考試成績將以零分計。發現試卷缺失時,監考人員應告知缺失試卷者“該課程考試成績將以零分計”。在監考人員允許後,考生方可離開考場💁🏿。
第三章 考試違紀行為認定
第十八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六)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七)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八)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範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九)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十)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監考👨🏽🚀、考務或巡考人員)或其他考生的;
(十一)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四章 考試作弊行為認定
第十九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或使用具有存儲、編程或查詢功能的電子設備的;
(五)攜帶或使用具有發送或接收等通訊功能或網絡查詢功能的電子設備的🤽🏽♀️;
(六)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七)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八)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九)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學號(考號)等信息的🫄🏻;
(十)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十一)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二十條 教務處、研究生院🤶🏿、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後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後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五章 違規行為的處理
第二十一條 考生如有考試違紀行為,應停止考試並退出考場,試卷由監考人員立即收回。監考人員在試卷及考生名單中標記“違紀”字樣◀️,該生該門課程考試成績以零分計,考試結束後視情節報學生處處理。
第二十二條 在考試過程中考生如有考試作弊行為,應停止考試🚣🏻♂️,試卷由監考人員立即收回👸。監考人員應保留考生的作弊證據,令其退出考場😩,並在試卷及考生名單中標記“作弊”字樣🤷🏻♂️,該生該門課程成績以零分計🙋🏽。如在考試結束後認定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的,該生該門課程成績以零分計,並由監考人員或課程教師提供相關材料報教務處或研究生院。
第二十三條 考生有違規行為的🤽,由監考人員在《考場情況登記表》上填寫違規情況,經考生本人確認簽名後,由監考人員將《考場情況登記表》及相關違規資料報送教務處或研究生院🤨。
第二十四條 有第十八條、十九條所列行為👨🏿🏭、需要給予有效製止或者核對事實等情形的🐫,可以根據情節報送學生處👊🏿、保衛處等部門處理。
第二十五條 考生違規材料由教務處或研究生院自考試結束後(或發現違規事實後)2個工作日內報學生處,由學生處根據《Vsport体育平台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考生參加國家、地方政府及其授權機構組織的考試時違反考試紀律的,除按照適用於該考試的規定予以處理外🧜♀️,同時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原《Vsport体育平台學生考試紀律規定》同時廢止🛏。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教務處和研究生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