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轉導師🏌🏿♀️🦍、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八條 研究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以申請轉導師👨💼:
(一)導師因故無法履行指導職責或調離我校☀️;
(二)其它與導師相關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研究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以申請轉專業:
(一)所學專業停辦;
(二)學校學科發展需要;
(三)其它原因。
下述情形下申請轉專業者,原則上不予批準:
(一) 個人培養計劃中尚有不及格課程;
(二) 資格考試、開題報告🦵、中期檢查等關鍵培養環節未通過。
第三十條 研究生申請轉導師或轉專業,應在入學一學期後🥂、基本學習年限期滿一學期前進行🙍🏽♀️,按下列辦法辦理🫃🏼👐🏿:
(一)本學科內(醫學院為二級學科內)轉導師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原導師同意🙆♀️,同時征得擬轉入導師同意🧖🏿♀️,並落實培養條件後𓀀🤵,由所在培養單位分管領導批準後,報研究生院批準。
(二)校內轉專業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原導師和所在培養單位分管領導同意🧬,同時經擬轉入培養單位考核通過,並落實新導師和培養條件後,報研究生院批準。
(三)跨一級學科辦理轉專業時需對研究生前一階段的學業成績進行合格性評估🙆🏽♀️,由擬轉入培養單位有關委員會組織實施,並在擬轉入培養單位進行公示🤮。
(四)學生因導師離職而暫未安排新導師期間,其學業由學院(系)研究生分管領導負責落實指導責任🤌🏼。
在前款(一)(二)項的情形下,原導師若未在合理期限內給予答復,所在培養單位認為必要時🤷♀️,可以進行催告。經催告仍然不予答復的,由培養單位學位評定分委會給出意見。
第三十一條 研究生一般應當在本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距基本學製結束不滿一年的🕺🏻;
(二)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三)研究生擬轉入學校、專業的錄取控製標準高於其所在學校、專業的;
(四)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第三十二條 轉學至外單位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導師(組)和所在院系同意👨🏽⚖️,由研究生院審核👩🏽🎓,報主管校長批準。
第三十三條 外單位研究生轉入我校的,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要求轉入者持原培養單位同意轉出證明和在原單位學習期間所有考試的成績單及鑒定,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請🏄🏿♂️,並需通過學校組織的專業考核或學業水平評估,經審核確認符合轉入條件且符合我校培養要求的,在征得擬轉入培養單位同意👆🏽🫲🏼、落實導師後,經學校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報主管校長批準,可以轉入。
第三十四條 我校對擬轉學情況及時進行公示,並在轉學完成後3個月內,由轉入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跨省轉學的,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後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第三十五條 在轉導師😾、轉專業或轉學過程之中🕳,當事各方如有不同意見,由研究生院會同有關單位協調🙇🏼,必要時由所屬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研究決定,報研究生院院長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