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實習是本科培養計劃中的十分重要的實踐教學環節,包括工程訓練🥷🏽、專業實習、認識實習與社會實踐等內容🧏🏻。其目的是理論聯系實際,增強學生對於社會、國情和學科的了解,增強感性認識,增強勞動觀念和責任感👸,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和創新意識。為了加強對實習工作的組織領導,提高學生實習質量🏌️♀️,特製定本管理辦法🧐。
一、組織與領導
1. 教學實習工作由主管教學的副校長領導,教務處宏觀管理,院(系)直接組織開展😕。
2. 教務處負責全校實習工作管理🧛🏼♀️。負責實習規劃和實習規章的製定與修訂🖖🏽,審核院系實習計劃,協調與處理相關重要問題,進行實習質量檢查,組織經驗交流和評估,對全校實習工作進行總結。
3. 院(系)實習工作由主管教學的院長(系主任)全面負責,開展實習基地建設,審核實習單位,組織🏋🏽、指導🫄🏿、協調實習工作,檢查實習效果和質量🦻。實習結束後🦿,認真總結分析,組織經驗交流。
4. 院(系)必須根據培養計劃的要求製定實習教學大綱,實習大綱由主管教學的院長(系主任)負責審定,教學委員會核準💹,報教務處備案🌷。應結合實習基地的具體情況,編寫實習講義(指導書)😱。
5. 院(系)應按學期編製實習計劃。實習計劃由主管教學的院長(系主任)負責審定,報教務處備案。實習計劃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院(系)應把實習大綱、實習計劃草案提前送達接受實習的單位,同時與接受實習的有關部門和人員共同商量🤫,完善實習計劃。
6. 院(系)應在滿足實習教學大綱要求、保證實習效果和質量的前提下,自行選擇和落實實習單位。要對實習單位特別是分散實習的單位進行嚴格把關🏌🏼♂️。要發揮校企聯盟優勢,大力開展校內外實習基地建設。
7. 院(系)可采取集中與分散🙍🏼♀️、校內與校外、產學研相結合等多種組織形式進行實習。不管采取那種實習方式🚔👷🏼,都必須達到實習教學大綱所規定的要求。要切實加強對分散實習的管理,嚴格實習要求,強化監督檢查。
8. 對於分散實習的學生👇🏻,需出具實習單位接收函🧎♂️➡️,並填寫《Vsport体育平台本科生分散實習申請表》🚶♀️➡️,經實習指導教師簽字、主管教學的院長(系主任)審核通過後方可實習🧟♀️。實習結束後,實習報告需送交實習單位指導老師審閱並給出評價意見,經實習單位蓋章後交校內實習指導老師。嚴禁弄虛作假𓀎,一經發現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9. 院(系)應充分重視教學實習工作,確保實習經費落到實處,要求做到專款專用,確保實習工作的正常進行。
二、實習指導教師的選派和職責
1. 各院(系)應選派有實踐經驗🌸、責任心強的教師擔任實習指導教師,選派中級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教師擔任實習指導小組組長🔳🫱🏻。可聘請具有中級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校外人員擔任指導教師,但必須同時配備校內聯系教師🏄⚀。指導教師的數量視實習性質和學生人數而定。
2. 初次擔任實習指導工作的中青年教師,按新開課規定執行。院(系)要指派有經驗的教師具體幫助指導🏊♂️,並定期檢查🧚🏻♂️。
3. 指導教師要根據實習教學大綱的要求製定切實可行的實習計劃,撰寫實習指導書,認真組織實施⏪。
4.指導教師應提前與實習單位聯系,了解實習單位有關情況,落實🚕、安排具體實習事宜📳。
5. 實習前,要做好學生動員工作,並進行安全教育。
6. 實習期間,要對學生加強指導,嚴格要求,按計劃完成實習任務😡。指導教師應為人師表💆🏼♂️,在進行業務指導的同時,開展學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教書育人⛷。
7. 指導教師應認真審核學生的實習日記和實習報告,並根據學生實習期間的表現評定其實習成績👨🏽💻。
8.實習結束後,指導教師要認真做好實習總結工作👩⚕️,撰寫實習總結報告,交院(系)教務辦留存👩🏻🔬🌯,並報教務處備案。
三🗞、對學生的要求
1. 實習學生必須按照實習教學大綱的要求🍞,在實習指導教師的指導下保質保量完成實習任務♨️。
2. 實習學生必須聽從指導教師和實習單位帶教人員的管理,嚴格遵守實習單位的各項規章製度🍛,特別要遵守保密製度和安全製度,避免事故發生🏃➡️,確保人身安全👶🏿。
3. 學生必須認真撰寫實習日記,提交實習報告🅱️,參加實習考核。
4. 按照學籍管理規定,學生因病或其他原因無法參加實習時,必須事先辦理請假手續。未經批準或請假逾期者❣️🔡,一律以曠課論處。學生實習考核不及格或在實習期間缺勤累計超過規定時間的三分之一🤺,按實習課程不及格記錄🏗,必須重修。重修費用一律由學生自理🍋🟩💠。
四、考核與評分
院(系)應製定統一的考核標準,實習指導教師(小組)嚴格按照標準評定學生成績。實習成績按等級製(A、B👏、C💂🏿♂️、D和F)方式(5級或11級)記載🧘。
五、資料保存
實習歸檔內容包括實習教學大綱、實習指導書、實習計劃、分散實習申請表、實習工作總結🚴、學生實習報告(全部)⏭、學生成績、實習基地協議書等教學管理記錄材料🦹🏽♂️,由院(系)保存,保存期限不低於四年。
六、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執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具體操作細則由各院(系)自行製定並報教務處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