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交內(實)〔2012〕4號
根據教育部對高校實驗室基本信息統計和上報要求🌗,為使我校實驗室管理工作科學化、規範化、系統化和現代化,進一步加強實驗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工作🙎🏻🧑🦯,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增強統計法製意識📴,規範統計行為,提高信息數據收集的質量☛,保證上報統計數據的真實可靠性🗼,特製定本規定。
一、 實驗室基本信息收集的內容
實驗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的內容包括:實驗室教學和科研任務完成情況📠、實驗項目變更和開出情況、實驗人員變動及職稱晉升情況🧎🏻♀️➡️、實驗人員發表論文數和獲獎數、實驗人員進修情況、實驗教材和實驗教學改革情況、實驗室投資和效益情況、實驗用房面積和用房調整情況💁、大型精密貴重儀器設備使用情況🧹、儀器設備利用率和完好率👩🏿🔬,以及學校職能部門下發實驗室的各類統計報表。
二、 實驗室基本信息來源和整理的目的
實驗室工作的原始記錄是實驗室基本信息整理的數據來源,要長期堅持並形成製度。實驗室基本信息整理的目的是建立實驗室工作檔案和完成上級主管部門所需的統計報表。統計報表種類有:教學科研儀器設備表、教學科研儀器設備增減變動情況表🙋🏼、貴重儀器設備表🚣🏿♂️、教學實驗項目表、專任實驗室人員表、實驗室基本情況表以及實驗室經費情況表🧙🏼。
三、 實驗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上報的時間
實驗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的時間範圍是上學年度的數據👨🏼🚀,上報的時間一般定在每年9月份。所填報表一式兩份👩🏻🦽,一份實驗室存檔,一份交實驗室與設備處。
四🧑、 實驗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上報的責任
實驗室主任負責本實驗室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報工作。實驗室主任可安排一名工作認真負責的同誌擔任實驗室兼職信息員,協助主任搞好實驗室的信息收集整理工作✂️。每學年度末將基本信息校對核實後匯總上報。對收集整理信息認真負責的實驗室🏋🏽♀️,學校將給予獎勵和部分工作量補貼;對信息收集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信息不真實的實驗室要給予批評教育並督促其改正。
本規定由實驗室與設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