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交內(後)〔2001〕757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校園的正常秩序,營造良好的校園氛圍🕵️♂️,為廣大師生創造一個整潔優美,文明安全👩👩👧👦,規範有序的學習、工作🫃🏻🤜🏻、生活環境𓀙,根據學校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校的所有校園。
第三條 本規定由校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校長辦公室、校園綜合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綜管辦”)、保衛處、房地產處為本規定的校內執法部門。全校各院(系)、部、處👩🏿⚕️、直屬單位🛌🏼、後勤集團、產業集團等各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單位進校人員)都必須遵照執行本規定🧕。
第二章 關於校園橫幅張貼
第四條 各單位懸掛橫幅,均需到綜管辦辦理有關審批手續,綜管辦根據學校的規定對橫幅的內容💆🏻♀️、懸掛地點、時限等進行審定,批準後才能懸掛📢。
第五條 全校各單位張貼的各種布告、通知、啟事、海報、廣告等必須張貼在海報欄或指定的位置🙋🏿♀️,不得在校內的建築物👳🏽♀️、樹幹等處隨意張貼或在校園道路旁自行設牌張貼。
第六條 學生系統的各種海報需經校團委審核蓋章後在指定的位置張貼。
第七條 校園內的各種指示標記由綜管辦和保衛處統一設立👧🏻,各單位不得擅自在校園內設立指路牌。
第三章 關於校內各種機動車輛的管理
第八條 機動車在校內道路上行駛👨👨👧🕒,必須嚴格遵守校園的交通標誌⛹🏻🫃🏽、標線的規定,嚴禁超速、鳴號🫂。
第九條 校外車輛在進入校園時,駕駛員須在門衛室領取校內行駛許可證,在出門時再將校內行駛許可證交還🌄,否則不得進出校園。除工作需要和特殊情況外,出租車不得進入校內🤌🏽。
第十條 進入校園內的車輛一律按規定停放,在校園的主幹道兩側的禁停標誌區域內,嚴禁停放任何車輛。
第十一條 非我校車輛🐵,未經保衛處同意,不準在校內過夜。不是來校聯系工作的車輛🧑🏼🍳,未經保衛處同意,不準停放在校內📊。
第四章 關於校內非機動車
第十二條 全校所有的辦公樓、教學樓🏇、實驗樓、宿舍樓及其它附屬用房的走道內一律不準停放自行車、助動車等非機動車輛。
第十三條 自行車👬🏻🐺、助動車等應停放在停車棚或指定區域內,凡有禁停、禁駛標記的地方一律禁止停放、禁止行駛。
第十四條 自行車👩🏻🏫、助動車等不得鎖在樹幹或欄桿上。
第十五條 凡違反規定亂停放的車輛,綜管辦有權按規定處理,車輛所有者須憑執照和有關證件到綜管辦接受處罰,並交納罰金。
第五章 關於校園設攤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綜管辦批準不得在校園內以任何名義設攤。
第十七條 如需設攤的單位必須向綜管辦提出申請🐧,陳述設攤的理由和設攤的內容🧝🏿♀️,經綜管辦審核批準🚹,辦理有關手續,領取“設攤許可證”後方可設攤🚵🏽♂️。
第十八條 經批準的設攤單位和個人須遵守學校的規章製度,在指定的地點,限定的時間內設攤,不得隨意擴大活動的範圍👮,延長活動的時間👨🦽➡️,並隨時搞好周圍環境衛生。
第六章 關於校內修繕(裝潢)
第十九條 校內各單位的修繕(裝潢)工程須在符合學校有關規定的基礎上,由校房地產處首先進行審核♕,然後憑房地產處的“Vsport体育平台校內修繕(裝潢)工程施工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到綜管辦辦理有關登記手續🥕。未經辦理“許可證”🙅,一律不準自行修繕(裝潢)↔️。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或修繕(裝潢)單位須向綜管辦報送項目負責人姓名、電話、辦公地點,便於聯系。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按修建總費用的5%向綜管辦繳納建築垃圾清運保證金(押金),並按指定地點堆放建材和建築垃圾🚐。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憑“許可證”到保衛處辦理施工人員的臨時出入證和其他有關的手續。
第二十三條 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不得損壞綠化,應及時清運建築垃圾,保持施工現場和周邊環境的衛生整潔👱🏻♀️,施工完畢後,應進行全面清場,並報請綜管辦對綠化和垃圾清運及衛生狀況進行驗收,驗收合格,並確認無違章行為,施工單位憑押金單據到綜管辦領回押金。
第二十四條 如果垃圾清運不及時或不清運💼,綜管辦將委托有關環衛部門代為清運💪🏼,費用從押金中支付。
第七章 關於校內各類辦班
第二十五條 校內各單位不得擅自將教室、辦公室、實驗室等校內場所用於辦班,不得租借給校外單位使用。
第二十六條 凡校內各單位以Vsport体育平台名義舉辦的各類非學歷班和其他各類辦班🩱,需分別經成人教育學院⚠、教務處和研究生院審查,並經主管校長審批,審批通過後,須到綜管辦備案🤦。
第二十七條 凡經批準備案的各類辦班⛅️,其舉辦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學校的有關規定,並教育督促學員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製度。
第八章 處罰規則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第二章第四、五💁🏽♂️、六、七條,除拆除橫幅💇🏻、張貼、指路牌外,將視情節罰款10—50元。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第三章第八、九、十、十一條,將對有關責任人進行勸阻🚰、警告和處罰,罰款金額視情節在20—100元之間。
第三十條 對違反第四章第十二、十三🚖🤏🏿、十四條🤘🏽,將處罰款5—20元。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第五章第十六🙋♂️、十七、十八條👼🏻,將予以取締,並視情節處50—200元罰款。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第二十三、二十四條💻,將扣沒押金🤴🏼,並處以500—2000元的罰款👨✈️。對未領取“許可證”而施工修建的,將強製停工,並處1000元以上罰款。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第七章第二十五、二十六條規定🦺,將予以取締,並處500—1000元的罰款。對情節嚴重者,學校將對其有關房產資源予以收回。違反二十七條規定💁♀️,將按學校的有關規章製度處罰🧔♂️👨🔬。
第三十四條 上述所有的罰沒款全部上繳校財務處,並將其用於校園綜合管理。
第九章 其它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1年11月1日開始實施。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由校長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