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交內(後)〔2001〕757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校園的正常秩序👩🔧,營造良好的校園氛圍,為廣大師生創造一個整潔優美,文明安全,規範有序的學習🏄🏿♀️、工作、生活環境🧑🏻🦯,根據學校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校的所有校園🤳。
第三條 本規定由校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校長辦公室🎏、校園綜合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綜管辦”)🦹🏼♀️、保衛處、房地產處為本規定的校內執法部門🚶♀️➡️。全校各院(系)、部、處🧎♀️、直屬單位🚣🏽♂️、後勤集團、產業集團等各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單位進校人員)都必須遵照執行本規定🌸。
第二章 關於校園橫幅張貼
第四條 各單位懸掛橫幅,均需到綜管辦辦理有關審批手續⚫️,綜管辦根據學校的規定對橫幅的內容✍🏿🫳🏽、懸掛地點🏋🏼♀️、時限等進行審定🏊🏻♂️😝,批準後才能懸掛🫸🏽。
第五條 全校各單位張貼的各種布告、通知👨🏼✈️、啟事、海報、廣告等必須張貼在海報欄或指定的位置,不得在校內的建築物、樹幹等處隨意張貼或在校園道路旁自行設牌張貼。
第六條 學生系統的各種海報需經校團委審核蓋章後在指定的位置張貼。
第七條 校園內的各種指示標記由綜管辦和保衛處統一設立👃🏻,各單位不得擅自在校園內設立指路牌👰🏽♂️。
第三章 關於校內各種機動車輛的管理
第八條 機動車在校內道路上行駛,必須嚴格遵守校園的交通標誌🔍、標線的規定☝️,嚴禁超速⚧、鳴號。
第九條 校外車輛在進入校園時,駕駛員須在門衛室領取校內行駛許可證,在出門時再將校內行駛許可證交還,否則不得進出校園🤷🏽♀️。除工作需要和特殊情況外,出租車不得進入校內。
第十條 進入校園內的車輛一律按規定停放,在校園的主幹道兩側的禁停標誌區域內,嚴禁停放任何車輛🧟。
第十一條 非我校車輛👌,未經保衛處同意,不準在校內過夜👨🏽🔬。不是來校聯系工作的車輛,未經保衛處同意,不準停放在校內。
第四章 關於校內非機動車
第十二條 全校所有的辦公樓、教學樓🔯、實驗樓👋🏽、宿舍樓及其它附屬用房的走道內一律不準停放自行車、助動車等非機動車輛。
第十三條 自行車、助動車等應停放在停車棚或指定區域內🔼,凡有禁停👨🏻✈️、禁駛標記的地方一律禁止停放、禁止行駛。
第十四條 自行車、助動車等不得鎖在樹幹或欄桿上。
第十五條 凡違反規定亂停放的車輛,綜管辦有權按規定處理⚜️,車輛所有者須憑執照和有關證件到綜管辦接受處罰,並交納罰金。
第五章 關於校園設攤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綜管辦批準不得在校園內以任何名義設攤🥷🏼。
第十七條 如需設攤的單位必須向綜管辦提出申請,陳述設攤的理由和設攤的內容👨🏻🦳,經綜管辦審核批準,辦理有關手續,領取“設攤許可證”後方可設攤🦸🏼。
第十八條 經批準的設攤單位和個人須遵守學校的規章製度🧔🏼♀️,在指定的地點,限定的時間內設攤,不得隨意擴大活動的範圍,延長活動的時間,並隨時搞好周圍環境衛生。
第六章 關於校內修繕(裝潢)
第十九條 校內各單位的修繕(裝潢)工程須在符合學校有關規定的基礎上🧑🏻,由校房地產處首先進行審核🚾,然後憑房地產處的“Vsport体育平台校內修繕(裝潢)工程施工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到綜管辦辦理有關登記手續⛩。未經辦理“許可證”💐,一律不準自行修繕(裝潢)👎。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或修繕(裝潢)單位須向綜管辦報送項目負責人姓名👩🏼、電話😖、辦公地點,便於聯系。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按修建總費用的5%向綜管辦繳納建築垃圾清運保證金(押金),並按指定地點堆放建材和建築垃圾。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憑“許可證”到保衛處辦理施工人員的臨時出入證和其他有關的手續👨🏻🦽。
第二十三條 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不得損壞綠化,應及時清運建築垃圾🏄♂️,保持施工現場和周邊環境的衛生整潔🥷🏽,施工完畢後,應進行全面清場,並報請綜管辦對綠化和垃圾清運及衛生狀況進行驗收,驗收合格🥓,並確認無違章行為🧑🏻🦼➡️,施工單位憑押金單據到綜管辦領回押金👩🏼🦲。
第二十四條 如果垃圾清運不及時或不清運🏄🏿,綜管辦將委托有關環衛部門代為清運,費用從押金中支付🕝。
第七章 關於校內各類辦班
第二十五條 校內各單位不得擅自將教室、辦公室、實驗室等校內場所用於辦班,不得租借給校外單位使用。
第二十六條 凡校內各單位以Vsport体育平台名義舉辦的各類非學歷班和其他各類辦班,需分別經成人教育學院、教務處和研究生院審查🚴🏽♂️,並經主管校長審批🥥,審批通過後,須到綜管辦備案🏌🏻♂️。
第二十七條 凡經批準備案的各類辦班,其舉辦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學校的有關規定,並教育督促學員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製度。
第八章 處罰規則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第二章第四、五、六🙆🏼♀️、七條,除拆除橫幅、張貼、指路牌外🙇🏻♀️,將視情節罰款10—50元。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第三章第八👫🏼、九🕡、十🔥、十一條🛸,將對有關責任人進行勸阻👨🦼➡️、警告和處罰,罰款金額視情節在20—100元之間。
第三十條 對違反第四章第十二♿、十三🤾🏻、十四條,將處罰款5—20元🦹🏼。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第五章第十六🗼、十七⚖️🔳、十八條,將予以取締🏊,並視情節處50—200元罰款。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第二十三、二十四條,將扣沒押金,並處以500—2000元的罰款🤵🏽♀️。對未領取“許可證”而施工修建的👡,將強製停工🙂↕️,並處1000元以上罰款💃🏼。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第七章第二十五、二十六條規定,將予以取締🛰,並處500—1000元的罰款。對情節嚴重者🙍🏻♂️🦒,學校將對其有關房產資源予以收回🐅。違反二十七條規定🪐🧟♀️,將按學校的有關規章製度處罰🙎🏽。
第三十四條 上述所有的罰沒款全部上繳校財務處,並將其用於校園綜合管理。
第九章 其它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1年11月1日開始實施。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由校長辦公室負責解釋🧏♀️。